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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55462291X/2021-00646 分类 政策文件 ??劳动就业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公开日期 2021-11-22
文号 宿人社发〔2021〕48号 关键词 合同制人员,人力资源,人员管理,
文件下载 宿人社发〔2021〕48号.doc
时效 有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人员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昇体育_三升体育官网         宿迁市财政局

20211122

(此件公开发布)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为进一步优化人员配置、规范用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现就完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合同制管理工作,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合同制人员,是指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登记,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等工作的非在编人员。

第三条机关公务员岗位、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岗位、涉密岗位以及其他有明确要求的岗位不得使用合同制人员。物业管理、绿化养护、餐饮服务等可以采取服务外包形式解决的事项,原则上不再新增合同制人员。

备案制教师制度实施后各类学校原则上不再新增非备案制编外教师。

市广电总台、宿迁日报社、市第一人民医院非在编人员,及实行专项管理的公安辅警、法院检察院书记员、学校医院备案制人员、专职消防员等继续执行原工作机制或专项规定。

第四条合同制人员管理坚持按需使用、择优聘用、从严管理、强化监督,遵循规范管理、总量控制、先核后用、能进能出的原则,建立健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职能部门三方协作的长效管理机制,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合同制人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申报核准

第五条依据用人单位职能配置、年度工作任务和现有人员编制结构,合同制人员总量原则上控制在单位正式人员编制总数15%以内。

第六条 合同制人员实行核准登记。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核准登记。未经核准登记的非在编人员,各用人单位不得自行列支费用。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可于每年1月、7月集中申报合同制人员增人计划。因工作要求,急需临时申请增人计划的应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申报时须提供新申请合同制人员经费来源说明、单位编制数和实有正式人员数、现有合同制人员情况及计划申报依据。

第三章招聘程序

第七条 合同制人员实行公开招聘,严禁不经公开招聘直接用人。主管部门根据核准的增人计划,提出招聘需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则上每半年集中组织一次公开招考。对临时急需、专业技术性较强、保洁保安等特殊岗位,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主管部门单独组织招聘。

第八条 合同制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能够履行岗位职责,承担有关义务;

(三)身体健康;

(四)新增合同制人员原则上应具备大专(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学历,其中驾驶员、保洁、保安应具备初中以上学历。

第九条公开招聘程序:

(一)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可结合岗位实际情况,选择笔试、面试或技能测试等形式);

(四)组织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合同制人员招考成绩同一年度内有效。主管部门在批准的增人计划范围内,从本部门上一批次落聘人员中按成绩排序予以聘用。同时,主管部门可结合岗位需要,在招聘公告中对新聘人员提出服务期限要求。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合同制人员原则上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新增人员一律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由市区国有人力资源公司统一派遣,严格执行国家劳务派遣相关政策。

第十二条 建立动态合同制人员管理信息库,实行实名制管理。合同制人员发生增减的,用人单位应在1个月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名登记。

第十三条 合同制人员由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主管部门可结合经费保障能力与工作实际对系统内合同制人员进行调剂使用。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工作职责与纪律等方面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并严格落实。

第十四条合同制人员管理由主管部门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进入个人档案。合同制人员与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管部门统一建档管理;实行劳务派遣的,由劳务派遣公司建档管理。

第十五条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登记的合同制人员可以在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间相互流动,相关手续按规范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对《宿迁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宿政办发〔2013244号)出台后,单位自行招聘且登记后实际在岗人数超出计划控制数的,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通过服务外包、内部消化、自然减员等方式组织清理、逐步分流。

第五章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合同制人员工资收入指导线参照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确定,总体不超过上年度市直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及奖励性补贴之和的60%,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1.5倍。

第十八条合同制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制度,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高温补贴等政策。

第十九条建立合同制人员工资增长机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适时发布工资收入指导线。

第二十条合同制人员实行单位工资总额核准制度。每年3月底前由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当年度工资总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用人单位合同制人员登记人数和工资收入指导线核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并根据合同制人员变动情况实行增人增资、减人减资制度。

市体彩中心、福彩中心等部分自收自支单位合同制人员实行报酬与业绩挂钩制度,其人均工资水平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市直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岗位、特殊专业技术合同制人员工资待遇经主管部门、市人社和财政部门协商一致后,报市主要领导批准,实行一事一议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人员人均工资水平一般不超过最高工资收入指导线,在核定的总量内经单位绩效考核分配后,个人工资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市直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可结合合同制人员的工作年限、学历、职称、职业资格、工作绩效等因素,在核定的单位合同制人员工资总额内合理确定具体待遇,实行以岗定薪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制度,合理拉开合同制人员工资差距。

第二十二条合同制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并在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市人社、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要强化合同制人员管理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合同制人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市人社部门要严格合同制人员管理,强化核准登记,审定招聘计划和方案,组织和监督公开招考,及时发布工资收入指导线并核定合同制人员工资总额。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合同制人员经费管理服务工作,并在经费上给予支持。对合同制人员使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提交市纪委监委进行严肃问责。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合同制人员管理规定,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本系统合同制人员的计划使用、公开招聘、收入待遇、档案管理、年度考核、经费使用等工作的统筹安排与监督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借用服务和管理对象单位、业务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社会人员,对现有上述人员应予清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宿迁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宿人社发〔2019102号)同时废止。